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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岁女子子宫切除谁之过法院判决患者



病人已在手术通知书上签字,医院的医疗过失推责吗?年5月18日,柯城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医疗赔偿纠纷案件作出判决,医院承担原告舒女士因切除子宫医疗损害造成的50%损失计元,另赔偿精神抚慰金元。年6月26日,医院不服,提出上诉。近日,上诉被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。

年1月9日,40岁的舒女士因医院就诊。在医生的建议下,1月10日进行了子宫切除手术。术后,舒女士发现切除子宫的后遗症较多,内分泌等也发生了较大的改变。在多次找院方沟通无果的情况下,医院告上法庭,医院赔偿自己因手术造成的侵权伤害。

法庭上,医院认为,对于是否要实施该手术,院方仅是建议;能否实施手术,还需要征得患者和家属在手术通知单上的签字;该手术的风险告知都已经术前告知家属和其本人。因此,即使手术过程中有瑕疵,也不应承担责任。同时,在会诊阶段,患者行子宫切除的意愿强烈,故予以准许手术。而原告舒女士认为,自己在机关单位食堂务工,文化知识欠缺,对于手术单上的同意签字,仅仅是出于对医生的信任。

年1月29日,法院鉴于调解无果,双方委托法院选取一家鉴定机构予以鉴定,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受法院委托,作出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。鉴定分析认为,年1月10日做的手术基本符合医疗规范。但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未履行注意义务,存在医疗过错。医方应在术前先进行阴道镜检查,待检查结果出来后再决定治疗方案。

审理中,一审法院认为,鉴定认为院方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(子宫缺失)存在因果关系。而且即使原告舒女士在手术通知书上签字,同意手术也不能全部免除医方的责任,因为患者一般没有专业的医疗知识,对术前术后的认识是被动的,只有医务人员才有能力对手术的必要性进行合理判断,若一概免责,对患者明显不公。患者在手术通知书上签字,并非意味着免除医方法律责任。遂作出如上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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